本地报纸也报道了这个案子,从照片上看,陈美玲真是冤,还很惨,而林苏那方却是人多势众,表情漠然,加上我国传统的观念是“死者为大”,舆论还是很偏向陈美玲一方的。
但舆论这东西,总像墙头的草,两边倒。
黄律师提出:笔迹鉴定只是鉴定它的形成时间还有是否是丁瑶本人书写,并不能鉴定外人剽窃了丁瑶的创意,甚至都不能鉴定出笔记本上的故事是丁瑶本人原创的。
“也可以是从哪里抄来的嘛!”
“你胡说什么!”
黄律师不为所动,却是提出了另一个论调。
“更何况,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见过这本笔记。也没有见过以这本笔记为原本发表或是传阅过的任何文章。”
一份不曾见过天日的笔记,除了陈美玲外没人见过。
既然林苏没有见过笔记原本,而笔记的内容在丁瑶生前死后都没有发表过,就算笔记里的内容和林苏最后成稿的《吞天》大致脉络相同,也不能判定《吞天》就是抄袭了笔记的,更何况两个故事在细节上有着三十几处的不同。
这往善良里说,是丁瑶和林苏不愧是多年的老同学,在同样的教学环境下,养成了相似的思维方式,在不同的时空下,创作出了两个相似的作品。
往不善良里说,就要深究丁瑶这份“不为人知”的笔记的建立目的,和陈美玲在此时拿出来攻歼的原因了。
总之,林苏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美玲所诉的侵权事实不成立。
作者有话要说:
ps:本案司法问题参考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朋友的意见。
这个故事告诉我们,有了脑洞,就要及时写出来,不能跟人家聊了又不写,出了事你就懂得痛了。
第28章证据
陈美玲被这一连串犀利的言论给砸晕了,只得抓着自家请的律师问策。
林苏的老家是个三十八线小县城,哪里有什么水平优秀的好律师?
在接下来的庭审当中,陈美玲也抛出了不少“证据”。比如二人来往的明信片,二人的合照,甚至是毕业后回到本地工作的老同学的证词。
“这些证据只能表明我的当事人和笔记的主人是同学关系,她们在同窗的三年中有所来往,并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亲眼看过那份笔记。”
同学?
同学之间互相连姓名都不通的多了去了!同学三年说过的话加起来不超过十句的都大有人在。
能说明什么啊!
陈美玲瞠目结舌。
她把笔记捂了这么多年,本就是存着一个“万一见鬼了呢”的心思,却没想到反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。
笔记的内容来源她心知肚明,如果真像大家最近劝她的一样“早点请人把故事整理出来不就好了”,那么今日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只会是自己。
她一时慌乱,脑中灵光一现,当庭喊出:“我,我还有证据!我能证明我女儿和林苏的关系不是一般同学,他们是……对,是合作伙伴!”
林苏的眼睛,自开庭后,第一次主动投到了陈美玲身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