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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(1 / 1)

羊城之畔,一男子骑行未悬号牌之共享电车,忽遇交警拦截,责其“无牌不得驰骋于道”,并拟罚以金。男子愕然,质之曰:“既禁无牌行驶,何以容其市售?”此事迅即传遍网络,众议纷纭。

追溯其源,共享电车以其便捷经济,颇受百姓青睐。然在广州,此等车辆却成尴尬之景。广州市府以道路承载、秩序管理为由,明令不倡共享电车之发展。据官方函告,截至季春之末,电动自行车上牌者仅三百余万辆,而实有之数或逾五百万,已使道路不堪重负,故共享电车之增设,实难容也。然尴尬之处在于,法令虽严,监管尚缺。国与地皆未立专项之法以治之,广州亦仅能以既有之法,行清理整顿之责。街巷之间,共享电车多未悬牌,依律不得行于道,故交警执法,屡见罚单。记者遍访各区交管,皆言无牌共享电车乃非法上路,必严惩不贷。海珠区交通局更言,此类车辆多为非法投放,隐患重重,一经发现,即联袂公安、城管,共为清除。四月间,已有一役,暂扣无牌电车数百,并约谈相关企业。有品牌商闻讯,或言已撤出广州,或云正逐步上牌,劝民众择有牌之车以行。更有甚者,某品牌竟言可为用户报销罚金,称若因牌照之故受罚,可凭单据求偿。此举虽显人情,然法度何存?律师邢鑫闻此,谓之曰:“法者,规矩也。电车必悬牌而后行,此律之明文。运营商当保其服务合法,若非法投放营运,责难逃矣。而消费者亦应审慎,查车之牌照,然百姓之识有限,难以尽察非法之态。故执法之时,或可宽以待民,如‘首违免罚’,以示教化之仁。”

此故事,以古文言之,意在警醒世人: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;行车之道,安全第一;共享之便,亦须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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